伙同他人在武漢、合肥、西安開展傳銷活動 一名傳銷總裁被公訴
發(fā)布: 2020-11-12 15:45:23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1月1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為名先后在合肥、西安、武漢開展傳銷活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底至2015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及翟某某、劉某某、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顏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陜西省西安市及本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參加以“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為名進行非法傳銷組織活動。
該組織要求下線參加者每人繳納人民幣3800元購買1份產品至繳納人民幣69800元購買21份產品的不同等級獲得加入資格,但不向購買者實際交付產品,而是按照發(fā)展下線人數在傳銷組織中設立五個級別、三個晉升級別階段,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呈金字塔形向下發(fā)展,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該組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張某某任總裁職務,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74人,涉案金額約為人民幣3383200元。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投資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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