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女子獲刑一年三個月
發布: 2020-11-04 10:24:01 作者: 周蕓 王海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日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萬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陽光工程”的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無任何產品和服務,標榜純資本運作經營模式,以購買份額繳納申購款作為加入條件,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人員,并將發展的下線人數和申購的份額累計作為計酬晉級依據,形成“五級三階制”的層級管理制度(五級由低到高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三階制是指晉升為主任、經理、老總的三個階段),實行上線管理下線,以家庭為基本單位進行管理。每位已加入組織的人員以發展下線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作為晉級和計酬的依據。
2013年年底,被告人萬某升為傳銷組織的老總,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超過30人。萬某主要通過其團隊大總管、申購總管等人管理下線,聽取匯報,管理整個團隊的日常工作。2016年7月,該傳銷組織搬入南昌縣蓮塘鎮某住宅小區,萬某將其團隊交給其丈夫朱某(已判決)協助管理,繼續從事傳銷活動。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萬某被抓獲歸案。萬某歸案被取保候審期間,規勸犯罪嫌疑人羅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歸案后,被告人萬某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屬自首、立功,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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