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南京從事“連鎖經營”傳銷活動 五名傳銷骨干獲刑
發布: 2020-11-02 10:03:35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團隊

11月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舒某、張某瓊、許某有、周某紅、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刑罰。
檢察院指控
“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以下簡稱“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或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以“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定,參加者必須交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匯報可達10400000元。
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自己購買及發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積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進行管理,團隊由老總領導,團隊內設立大總管、申購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經晨窗口等職務,負責團隊的運轉。
2018年以來,被告人舒某、張某瓊、周某紅、許某有、李某陸續加入該組織并發展下線。其中舒某擔任自律總管、張某瓊擔任能力總管、周某紅擔任經晨窗口、許某有擔任自律配合、李某擔任素質課。至抓獲時,該組織層級已達3級以上,組織成員已達30人以上。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舒某、張某瓊、周某紅、許某有、李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舒某、張某瓊、許某有、周某紅、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五名被告人共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張某瓊、許某有、周某紅、李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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