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傳銷頭目以新能源汽車為傳銷產品
發布: 2020-11-02 10:00:25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被不起訴人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021977******,布依族,中專文化,黔西南州***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管理人員,貴州省興義市人,戶籍住址興義市**鎮**村**組,現住興義市機場大道**小區**棟**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經本院審查不批準逮捕,同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3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由該局依法執行。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華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并案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依法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自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華某某與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四人已起訴)等人在興義市桔山辦**村**街黔西南州***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處,以購新能源車能享受優惠等為名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高額返利引誘被害人繳納2萬、2.5萬元不等費用成為注冊會員資格,宣傳并發動會員積極發展下線會員,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直接以“拉人頭”發展人員作為計酬和獎勵依據,制定9個級別和無限層級晉升標準。期間,冉某某、張某乙等被告人為能更多發展會員而成立“核心會”,安排講師為會員宣傳、推廣會員計劃、獎勵計劃等,先后發展徐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張某乙等人加入,相應會員又通過同樣方式介紹、發展更多新會員加入。致使各被告人線下有多個層級會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涉案金額百萬余元,非法獲利若干,嚴重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華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華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且在共同犯罪中向較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層級作用較低,案發后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不起訴人華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華某某作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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