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集品傳銷骨干發展下線11.6萬名 檢方認定犯罪輕微不予起訴
發布: 2020-10-27 10:15:14 作者: 佚名 來源: 鷹鑒

10月16日,寧夏某市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榮、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鷹鑒在相關決定書上看到,楊某榮、于某某二人依托“云集品TPS”平臺,通過口口相傳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內發送平臺信息等方式進行宣傳,分別積極發展下線人員11.6萬名和9萬余名。

經依法審查查明:深圳前海云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集品公司)通過運營TPS電商網站平臺,以“共享經濟”、“跨境電商”為名設立獎勵制度,掩飾返利真實來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利用12種復雜的獎勵機制構建金字塔型會員體系。
2015年11月26日,楊某榮經李某華(另案處理)介紹,注冊成為云集品公司會員,并發展于某及王某、魏某風等人作為下線。在此過程中,楊某榮依托“云集品TPS”平臺,通過口口相傳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內發送平臺信息等方式進行宣傳,積極發展下線人員。
2016年3月21日,于某某經楊某某介紹注冊成為云集品公司會員,并發展周某某、孫某某等人作為下線。在此過程中,于某某依托“云集品TPS”平臺,通過口口相傳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內發送平臺信息等方式進行宣傳,積極發展下線人員。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榮下線層數25層,下線會員數116353名,直推會員數14名,2019年3月25日前提現金額為38280美元,折合人民幣257907.7元;于某某下線層數24層,下線會員數91644名,直推會員6個,2019年3月25日前提現金額為44837美元,折合人民幣302084.8元。
2019年4月25日,楊某榮退還違法所得30萬元;同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15日,于某某共退還違法所得300084.8元。
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楊某榮、于某某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不起訴人主動投案,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應當減輕、從輕處罰。
10月16日,該市人民檢察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楊某榮、于某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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