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致一人死亡!永安一“傳銷頭目”獲刑11年5個月
發布: 2020-10-27 10:01:49 作者: 佚名 來源: 三明中院

非法傳銷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發展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組織、領導非法傳銷者更是令人深惡痛絕。日前,永安法院審結了一起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案件,被告人趙某平,數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情介紹
2012年年底以來,生于湖北省襄陽市的36歲被告人趙某平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永安市區內與他人非法組織以銷售“天津天獅”公司的“麗絲婷”化妝品為名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提供高薪工作、合伙做生意、談戀愛等為借口,誘騙他人到永安據點后,要求參加者以繳納2800元購買“麗絲婷”化妝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對不愿意加入者便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加入該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根據參加者發展下線的人數,在組織內部形成“業務員”“業務主任”“業務經理”等層級關系,各級別的成員根據發展下線的人數獲得相應報酬。朱某、占某名、陳某軒、程某洋(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加入該傳銷組織,截止案發時,該傳銷組織在永安市范圍內一共發展了40余名成員。在傳銷組織中,被告人趙某平擔任“業務經理”負責管理手下的“主任”,再由“主任”具體管理最底層的傳銷人員,并將收取的傳銷費用轉交給上級傳銷組織;朱某、占某名、陳某軒、程某洋擔任“業務主任”,具體負責各傳銷點內成員的管理、安排成員的日常生活等工作。
2014年3月1日,陳某軒為防止被騙至永安的被害人趙某某逃脫,指使李某武、李某軍(均已判刑)對被害人趙某某進行貼身看管,同時指使臧某倉、吳某飛、王某海、李某、倖某憲(均已判刑)以陪聊天、打牌的方式,協助看管被害人趙某某,并采用反鎖門窗等手段將趙某某非法拘禁在該傳銷窩點,強行要求趙某某加入傳銷組織。趙某某為逃離該傳銷窩點,于次日6時許從樓房的六樓翻窗,后不慎墜樓身亡。

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及被害人墜落的地點
被告人趙某平得知此事后將現金5000元代人交予陳某軒,幫助陳某軒等人逃匿隱藏。事后,被告人趙某平先后潛逃至福建漳州市及湖北襄陽市的老家。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趙某平到湖北省襄陽市公安局團山派出所投案。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對被告人趙某平進行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平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平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過程中,指使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屬共同犯罪。趙某平一人犯數罪,還應實行數罪并罰。



庭審現場
據此,永安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趙某平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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