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女子先后在合肥、武漢從事“自愿連鎖經營”傳銷活動被公訴
發布: 2020-10-16 10:52:50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10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為名,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本區盤龍城經濟開發區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在該傳銷組織中歷任家長、經晨、申購總管、大總管、老總等職務,其行為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與賀某某、陳某甲、王某某等人(已判決)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本區盤龍城經濟開發區,以“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為名進行非法傳銷組織活動。
該組織要求下線參加者每人繳納人民幣3800元購買1份產品至繳納人民幣69800元購買21份產品的不同等級獲得加入資格,但不向購買者實際交付產品,而是按照發展下線人數在傳銷組織中設立五個級別、三個晉升級別階段,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呈金字塔形向下發展,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李某某與賀某某、陳某甲、王某某等人分別成為該組織領導人、管理者,并領導該組織進行傳銷活動,該組織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被告人李某某歷任家長、經晨、申購總管、大總管、老總,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15人,涉案金額約為人民幣58.5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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