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愿連鎖經營業眾傳銷頭目終于被逮捕
發布: 2020-10-10 10:11:53 作者: 佚名 來源: 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南京自愿連鎖經營業眾傳銷頭目終于被逮

南京自愿連鎖經營業眾傳銷頭目終于被逮
被告人張榮濤,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自律總監”、李光金經理室“直總”),出生于河南省固始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苑**村**棟**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鄉**村**組)。
被告人李光金,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3241985********,黎族,高中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經理室“大總管”),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村**棟**室(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晴隆縣**鎮**村**組)。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89********,漢族,本科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經理室“自律總管”),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村**棟**室(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街**村**組**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11221995********,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團隊“自律配合”),出生于湖北省黃岡市,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城**棟**室(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鄉**村)。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3241986********,黎族,高中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經理室“經晨窗口”),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苑**棟**室(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晴隆縣**鎮**村**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3241987********,黎族,本科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經理室“能力窗口”),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城**棟**室(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晴隆縣**鎮**村**組)。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8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涉案傳銷組織李光金經理室“能力窗口”),出生于河南省信陽市,暫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城**棟**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鎮**村**組)。
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均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七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七名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徐雅麗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2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曹某甲(另案處理)等人為非法獲取利益,在本區大廠街道欣樂新村、阿爾卡迪亞、旭東新城、恒豐世家等多個小區內,以“自愿連鎖經營業”、“1040陽光工程”等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該組織規定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展3名直接下線,按照發展上下線的順序組成層級,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購買的份額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其組織內部實行“五級三晉制”,即分為老總、經理、主任、組長、業務員五個等級,并以購買份額多寡及發展相應等級的下線完成晉升。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人數達12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通過整合發展,該組織形成以“經理室”為單元的八個團隊,八個經理室有相同的組織架構及管理模式,并由相同的領導、骨干層管理約束,各經理室接受交叉的自律檢查、統一的經晨學習和能力培訓,組織結構緊密。為統一協調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將八個經理室劃分為兩個小組,分別由曹某乙、曹某丙任組長,由其他老總擔任自律總監、能力總監、經晨總監等職位,共同管理下屬經理室和各業務條線相關事務。各經理室內部由直接老總管理,下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窗口和經晨窗口等職位,負責本經理室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以及與其他互動經理室傳銷人員相互進行自律檢查、能力提升和經晨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先后加入該組織,其中張榮濤系李光金經理室老總級別,李光金系該經理室大總管,張某某系該經理室自律總管,秦某某系該經理室自律配合,朱某某系該經理室經晨窗口,姚某某、李某某先后任該經理室能力窗口。
被告人張榮濤在傳銷組織中擔任“直總”職務,負責其經理室內部的全面工作,具有職務任免、聽取匯報、下達指示等權力,任職期間,通過大總管對經理室進行管理,同時其在整個傳銷組織內任“自律總監”職務,分管自律工作,在自律會議上傳達自律檢查情況、收繳罰款,通過布置工作、指揮自律總管的方式管理該組織在本地區的發展;
被告人李光金在該組織內任“大總管”職務,在經理室內承擔日常事務管理及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傳銷活動的整體開展,并在直總和經理室成員間進行上傳下達,協同直總對傳銷組織進行全面管理;
被告人張某某在該組織內任“自律總管”職務,在經理室內承擔紀律檢查、罰款收繳、房租及日常開支費用管理工作,負責傳銷活動的整體開展,同時其系組織內自律總管的牽頭人,負責向其他自律總管傳達自律總監的會議安排,協助自律總監對傳銷組織進行全面管理;
被告人秦某某在該組織內任“自律配合”職務,在經理室內協助自律總管完成自律互查、學習檢查等工作,通過該工作協同自律總管在傳銷組織中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朱某某在該組織內任“經晨窗口”職務,在經理室內承擔經晨學習的通知、協調工作,通過該工作協同大總管及經晨總監在傳銷組織中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李某某在該組織內任“能力窗口”職務,在經理室內承擔能力培訓的通知、安排工作,通過該工作協同大總管及能力總監在傳銷組織中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姚某某在該組織內曾任“能力窗口”職務,在經理室內承擔能力培訓的通知、安排工作,通過該工作協同大總管及能力總監在傳銷組織中開展傳銷活動。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七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商某某、馬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七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共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榮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系主犯,被告人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惠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張榮濤、李光金、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現均羈押于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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