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發布: 2019-11-28 09:56:37 作者: 佚名 來源: 飛哥說法

為什么要探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呢,因為此犯罪僅處罰該組織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關于何為傳銷犯罪,何為組織者、領導者的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傳銷組織中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一定是那些起到一定重要作用的人員,但在實踐中有一種錯誤傾向,就是僅認定該組織金字塔尖上的發起人或者領導人,認為這種認定方式才對組織者和領導者正確的認定方式。但如果這樣認定會導致實踐中很多案件無法認定,因為金字塔尖上的人物,往往具有隱蔽性或者隱居國外,如果不能抓獲,其他人員一律不構成犯罪,打擊犯罪不力。
第二種錯誤傾向是參與傳銷人員,本身是受害者,不能認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
第三種錯誤傾向是只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傳銷人員才能認定為組織者和領導者。
第四種錯誤傾向是必須在傳銷組織中起到了發起、策劃、操縱、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才能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

應該說對于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認定,屬于實踐中的難題,且在具體案件中,始終會存在爭議,所以如何認定組織者和領導者,應該綜合認定,上述四種傾向中的任何一種都是決定的,片面的。
第一種傾向的錯誤之處在于錯誤的認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不是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也就是這種組織、領導不用及于整個組織,只要對于部分傳銷活動發揮組織、領導作用即可。
第二種傾向的錯誤之處在于參與傳銷人員,是受害者,但不影響受害者轉變為加害人,也就是搖身變為組織者、領導者。傳銷組織的參與人員可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犯罪。
第三種傾向的錯誤之處在于不一定要在組織中任命為何種職務,而只需要發揮了管理作用,就可以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
第四中傾向的錯誤之處在于除了發揮發起等作用的人員外,如果該人曾經受過行政處罰,而在此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達到十五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就可以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活動,也就是發展下線人員,從條例中看是可以構成犯罪的。
總結:判斷是否為傳銷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結合法律、法理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做如下判斷:第一,組織者、領導者的下線人員必須滿足司法解釋規定的層級和人數要求。第二,組織者、領導者可以是被發展的人員而后又去發展其他人員,不限于金字塔尖的人員。第三,發展行為必須是積極的、直接的,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員,自己名下的兩個分支必須是親自實施,繼續發展的分支可以由其他下線人員間接發展,也可以由其繼續推薦并自行安排網絡圖。第四,可以不擔任一定職務,但應該有一定的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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