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牽頭出臺意見,全面回應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重點難點
發布: 2019-02-02 13:28:30 作者: 佚名 來源: 法制日報

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全面回應和規定。發布會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圍繞《意見》進行了解讀。
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據公安部數據統計,2018年,非法集資案件立案1萬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國各個省區市。重大案件多發,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造成群眾巨大損失無法挽回。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告訴記者,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案件高發多發,涉案金額攀升,涉及范圍廣,嚴重侵害群眾財產權益,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呈現出大要案件多發、涉及領域廣泛、手法變異、欺騙性強等特點。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認為,辦案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此次出臺的《意見》對涉案財物的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范圍、涉案財物處置方式、追繳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機制作了明確規定。
“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對于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姜永義說,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后,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減少實際損失。
記者注意到,意見還同時明確,辦案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
P2P平臺設資金池違法
針對近期出現多家P2P網貸平臺的“爆雷”事件,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說,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根據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上述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
缐杰說,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種新型投資方式和理財產品層出不窮,群眾理財觀念逐漸由保守的儲蓄型理財轉變為積極的投資型理財。許多普通群眾投資愿望強烈,但防范意識薄弱,相關金融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欠缺。”缐杰說,這具體表現在:一是存在僥幸心態,渴望短時間致富;二是盲從性大,尤其體現在非法集資犯罪中,一旦周圍有人參與,便認為風險降低,從而缺乏識別風險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識淡薄,明知某些行為如高利借貸、傳銷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參與。
寬嚴相濟把握刑事政策
意見明確,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
意見指出,辦案機關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同時明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查處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單位和個人申請機構或者業務涉及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機關移交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構成犯罪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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