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院公布完美等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發布: 2018-04-29 11:13:37 作者: 佚名 來源: 大眾網

4月25日,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2017年知識產權日新聞發布會,并公布了知識產權十大案例。大眾網記者了解到,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知識產權案件327件,其中,受理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2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325件。
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淄博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完美(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完美公司”)是第1332692號“
”注冊商標權利人,完美牌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發現淄博某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分店(以下簡稱“某醫藥第六分店”)銷售的蘆薈膠產品與完美公司的相同產品標有相同的“
”商標,主張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醫藥、某醫藥第六分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



完美蘆薈膠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完美公司系案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完美牌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完美公司的銷售模式采用的是直銷模式。被告某醫藥第六分店的銷售的蘆薈膠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原告第1332692號注冊商標相同、產品相同,但不能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系原告生產,也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故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為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某醫藥第六分店是被告為民醫藥的分公司,因此兩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評析】
近年來,我市被訴(被告主要是商場、超市、個體工商戶等銷售者)商標侵權案件逐年增多,標的額逐年增大。此類案件的共同點是絕大多數經營者缺乏對商標侵權的認知,商標類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只要經營者生產、銷售侵害商標權的相關產品,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構成侵權。同時,應承擔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相關損失的責任。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唯一抗辯理由系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故對于銷售者來講,對其銷售商品的來源應當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并保留相關票據,以避免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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