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女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墜樓身亡被判刑
發布: 2017-03-15 09:01:31 作者: 周翔宇 李鸰 來源: 內江新聞網

一傳銷人員在傳銷窩點“領導”的安排下,采取反鎖房門、外出跟蹤、睡覺監視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被害人因無法忍受且無法通過正常途徑逃離,遂趁傳銷人員不備,從傳銷窩點窗戶跳樓逃離時,不幸墜樓身亡。近日,市中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6月9日至6月12日,被害人白某某被從其他傳銷窩點轉至被告人王某與李某某、王某某、申某(均已判)等人所在的市中區朝陽巷傳銷窩點。在該傳銷窩點內,為了讓被害人白某某加入傳銷組織,被告人王某和其他傳銷人員,在該傳銷窩點頭目李某某的安排下,采取反鎖房門、外出跟蹤、睡覺監視等手段,對被害人白某某進行非法拘禁。
2015年6月12日22時許,被害人白某某因無法忍受傳銷組織的非法拘禁行為,也無法通過正常途徑逃離,遂趁傳銷人員不備,從該傳銷窩點窗戶跳樓逃離,后墜樓身亡。
經鑒定,被害人白某某系高空墜落致全身多臟器損傷死亡。
2016年11月3日,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受傳銷組織頭目的指示,伙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接受他人安排實施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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