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誤入傳銷 學校怎能“落井下石”?
發布: 2013-07-05 08:53:00 作者: 葉傳龍 來源: 法制網

李瑞是鄭州大學工學院2010級大學生,去外地看網戀女友時,被傳銷組織強逼“入伙”。兩個半月后,他被當地警方解救,回學校后卻得知“因連續曠課”被開除學籍。他的朋友發微博質疑:他被傳銷組織控制,并非故意曠課,學校開除他是否合理?(7月3日《河南商報》)
學生到了學校,學校便負有教育和監管職責。學生以會網友之名從學校走失,長達兩個半月,這期間,看看學校都做了什么——沒有及時報案,沒有積極尋找,在學生父親找到學校及轄區派出所時,竟然推脫稱“無能為力”。記得在2005年,中國石油大學一名學生誤入傳銷組織,他的輔導員喬裝打入營銷組織內部,最終救出這名學生,體現了對學生的負責。與之相比,這所學校簡單地開除“傳銷”學生,真該覺得汗顏。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學生,應予退學;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顯然是將其當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性質惡劣者加重處罰了,而且在處罰程序上也存在明顯的瑕疵。
誠然,如果學生無緣無故連續曠課兩個多月,情節的確屬于惡劣。而這個學生是在失去自由,人身受到非法控制,被逼參與傳銷的無奈曠課,學校不考慮這些因素,只是刻板教條地根據冰冷的校規,對這個學生進行懲罰,缺少了人性關愛,對其他學生也難以起到應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學生陷入傳銷,身心受到傷害,學校首先應該安排心理老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讓其走出傳銷陰影;其次,應當安排人員為其補課或補考,跟上正常學習;三是利用他陷入傳銷組織這個活教材,讓他現身說法,同時,學校開展防傳銷教育,從而讓學生認識傳銷、遠離傳銷。現在,學校不對學生離校原因進行調查,不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安撫,不遵循“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一切”的辦學宗旨,不計較開除學生所帶來的嚴重后果,簡單地開除學生了事,粗暴地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等于在受害者傷口上撒鹽,不啻于“落井下石”式的二次傷害。(葉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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