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規定:保健品未經注冊不能進行銷售
發布: 2010-08-01 17:46:39 作者: 佚名 來源: 西安日報

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西安閉會。 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陜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陜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陜西省郵政條例》和《陜西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陜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所稱保健用品,是指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產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以日常保健為目的,具有調節人體機能、增進健康等特殊保健功能的外用產品。為了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條例將保健品注冊的受理和申報資料初審權,及部分行政處罰權下放到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
近年來,保健品夸大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案件屢禁不止,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針對此問題,條例規定,保健品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以舉辦健康講座等方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購買其保健品。同時規定,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情節嚴重的,由省食品藥監部門吊銷其生產批準證書。
為加強保健用品管理,條例規定,省食品藥監管理部門在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承擔保健品注冊及監督檢驗的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從事保健品注冊及監督檢驗的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使用保健品。
為規范保健品生產經營,條例第22條規定,保健品必須執行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若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省食品藥監管理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立項、編號和發布。
保健品出廠產品或包裝上應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保健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經注冊、不合格、過期、失效及無生產廠家、無合格證明、無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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