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提示:虛擬貨幣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風險
發布: 2016-09-30 11:50:00 作者: 佚名 來源: 搜狐綜合

“目前,虛擬貨幣業務經營在我國實質上處于監管真空狀態。”9月24日,在京舉行的“2016年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年會”上,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院副院長鄧建鵬認為,投資者交易時,需要通過網上銀行將交易資金轉入交易機構的賬戶,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銀行賬戶上存儲有客戶的大量資金,這種狀況使得交易機構事實上面臨非法集資的巨大潛在風險。
本屆年會的主題為“科技金融的法治治理”——當前,科技金融和法律的深度融合,已成為了趨勢。這將會給互聯網金融領域帶來什么新的挑戰?金融科技領域的重大創新——虛擬貨幣,其興起帶來了哪些監管難題?美國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網絡虛擬貨幣又是如何監管立法的?對我國有何借鑒意義……在會上,來自各地的專家學者圍繞著上述科技金融領域內的各種熱點話題展開了討論。
虛擬貨幣帶來的挑戰
鄧建鵬在會上表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網絡虛擬貨幣,存在著巨大風險。
他認為,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無各國政府背書、純信用“貨幣”等特點,投資者在交易機構的設備上存儲了巨額的比特幣等各類虛擬貨幣,而當前中國的相關交易機構沒有法律規制,本身聚集了巨大風險。
“不過,目前中國法學界對網絡虛擬貨幣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法學界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網絡虛擬貨幣的本質認識嚴重不足。”鄧建鵬表示,只有在虛擬貨幣領域要積累精深的法學研究成果,方能推動中國相關立法與監管。
在沒有監管機構對經營者的資金托管、網絡安全標準、反洗錢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基本規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我國各家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當前完全僅憑各自的道德自律維系運營。這種情況下,行業的交易穩定性極為薄弱,存在種種潛在的隱患,交易機構自身聚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
“相比之下,美國紐約州對虛擬貨幣率先進行立法,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運營機構的網絡安全、反洗錢機制等三個領域做了重點規范,其立法成果值得中國監管者進行借鑒。”鄧建鵬說。
鄧建鵬還建議,由于網絡虛擬貨幣市場體量的限制,在中央監管部門(如一行三會)等尚無足夠理由為之出臺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將來可考慮地方政府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將比特幣交易機構納入規范發展的道路;或可以參照銀監會于2016年8月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諸如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設網絡虛擬貨幣委員會,由行業協會率先制定網絡虛擬貨幣交易機構在網絡安全、資金存管、虛擬貨幣存管、反洗錢機制、風險揭示、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指引。
三大技術現融合趨勢
在會議上,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在科技、金融和法律的深度融合趨勢下,我國產業的發展呈現了三個特點,分別是泛金融化、泛技術化、泛法律化。
黃震認為,在此大背景下,聚焦科技金融的法治治理這個問題,是符合時代的潮流的,也抓住了當前的熱點問題。
“過去被認為跨界的問題演變成了深度融合趨勢,因此,目前一些新的事物的出現和提法值得關注和思考。在金融科技領域中,數字資產、編程法律和智能合約就給了我們一些新的啟示。”黃震說。
黃震指出,要高度重視數字資產帶來的新的挑戰。因為數字資產需要人們重新思考這個時代的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整個金融權利的格局變化,由此而產生的金融監管規則可能也要做調整。
“因為互聯網金融對于金融消費者的賦權,可能比維權更重要。它賦予我們一系列新的權利,這是需要我們去探討的,而不僅僅是拿著原來的一些所謂的權利來探討。數字化時代的金融消費者權利如何保障?這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黃震說。
“軟法”先行“硬法”托底
此外,黃震還對“編程法律”進行了解釋。
“因為整個數字化世界是建立在技術規則的基礎上,整個社會生活運行在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基礎設施之上,所以我們首先要理解這些基本的技術規則,才可能進而把它提升為產品的標準、行業的標準。”黃震說,現在技術標準具有更高的法律研究價值。
黃震表示,自己倡導“軟法治理”,是指每一個企業應該把自己的產品、流程、服務標準等梳理出來,這些動作本身就是立法。
“原來我們一直說要先發展再制定規則。現在我認為由于科技、金融、法律深度融合,已經為法律規則與產品設計、機制研發一體化構建奠定了基礎。”黃震解釋,“硬法”也就是國家法律,不可能及時跟進,所以需要更新我們的法律理念,“軟法”先行,“硬法”托底,監管模式除了行政監管之外,更多地采用行業自律,形成“剛柔相濟”、雙管齊下的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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